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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南市学前教育条例获批准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

2012-01-20 编辑:厅政法处 来源:安徽教育网 浏览:202 次 字号:
内容导读: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《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本条例将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  中国民教网讯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《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本条例将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条例》共八章,总则规定淮南市学前教育的基本制度,分设立与审批、保育与教育、经费与保障、扶持与奖励、监督与管理、法律责任等六章,对实施学前教育的各个方面做出法律规定,附则部分对适用范围做出原则规定。

  这部地方法规呈现出五大亮点。

  明确学前教育的定位和政府责任。学前教育虽然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,但是学前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。国务院《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0〕41号)明确提出:幼儿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,社会参与,公办民办并举,落实各级政府责任。因此《条例》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,主要是: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、新农村建设规划;学前教育实行市、县(区)政府负责,以县(区)为主,分级管理的体制;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、监督学前教育机构合理收费和规范办学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,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。

  明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待遇。《条例》规定,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资格准入、师资培养、质量保障等方面,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政策;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规划建设、土地供应、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待遇;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分类定级、评估指导、教师职称评定、资格认定、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。

  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。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机制,《条例》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“设立与审批”,明确了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机构、审批条件以及举办者应当提交的各类材料。《条例》第十条规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县(区)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登记注册,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向县(区)民政部门申请登记。这部地方法规力求通过规范、透明的审批和服务,引导学前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。上述规定将有利于维护广大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,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。

  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政策扶持。对学前教育机构加强政策扶持引导,是鼓励、扶持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环节。为了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,促进学前教育资源均衡发展,《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当占有合理比例,其中县(区)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5%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中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 5%。

  《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,支持学前教育机构提高保育教育质量,奖励学前教育机构和人员,培训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人员等。。

  《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按照中小学校标准缴纳燃气、水、电和物业服务等费用。第三十条规定,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、补助租金、以奖代补、派驻公办教师等优惠政策,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服务。

  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。为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,《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,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,不得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,不得跨学期收费。

  学前教育机构所收费用应当全部纳入机构资金账户,逐项设立科目,独立核算,专款专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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